固阳县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动态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26日   作者:固阳县政务服务局    来源:固阳县政府    【字体: 】   阅读:

固阳县政务公开事项

标准目录动态管理制度

(试行)

 

为全面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推进全政务公开事项动态调整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包头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六个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实施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清单动态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的动态管理包括事项增加、变更、取消等情形。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将其主动公开和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事项,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和“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严格管控政务公开增加、变更和取消的调整。政务公开责任单位不得擅自取消主动公开事项和增加、变更政务公开事项,不得自行更改事项要素,如需增加、变更和取消事项,需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第四条  政务服务局负责全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动态管理工作,并对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六个镇建立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制度建设,对政务公开事项目录需增加、取消或变更事项的,要及时向政务服务局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结果。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申请增加政务公开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事项的;

(二)政务公开有关工作职能调整需增加事项的;

(三)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申请变更事项要素:

(一)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二)事项(含子项)需合并及分设的;

(三)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取消政务公开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事项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取消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政务公开责任单位职能调整,相关事项不再实施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九条 政务服务局和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予采纳。

第十条 政务服务局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政务服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