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阳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01日   作者:固阳县商务局    来源:固阳县政府    【字体: 】   阅读:

 

为加强和规范固阳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 乡村振兴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申报工作的通知》(内商流通字2023177、《固阳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试点县”创建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中的专项资金是指上级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固阳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

第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2022年12月-2024年12月之间,且需提前入库。

第三条  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充分发挥财政引导、商务主导作用,结合项目特点,采取以奖代补支持方式,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在专栏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五个方向。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情形:

(一)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包括项目相关的审计、监理咨询、验收等费用),以及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二)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不列入中央财政支持方向;

(三)不得包括关联交易,且不包括土地、办公楼、宿舍、办公、装修、招待、工资、租金等间接开支。

第七条  原则上县域商业体系资金支持不超过项目符合支持范围总投资的30%。

第三章  资金拨付及验收标准

  资金拨付由承办企业向县商务局提出拨款申请,县商务局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审价、审计、评估及相关验收工作,确认达到拨付条件后,县商务局严格按照报账流程向县财政局提供相关手续,由县财政局完成资金拨付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

  县商务局建立专项资金台账,准确记录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分配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十一  项目承办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妥善保存支持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十二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县商务局引入第三方机构,加强项目的管理,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验收,规范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12月31日,在此期间新修订印发资金管理制度,本制度自动失效,由固阳县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