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 乡村振兴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申报工作的通知》(内商流通字〔2023〕177)等文件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固阳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资产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转,保障专项资金有效利用和项目主体的合理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中的专项资金是指上级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固阳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
第二条 项目资产指在2023年固阳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中,由承办主体用专项资金购买的符合支持方向的各类设施、设备。
第三条 项目资产的采购由项目承办主体负责,县商务局负责监督管理,确保采购过程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四条 项目承办主体自行支付项目资产的采购款项,支付方式需符合财务制度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五条 县商务局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资产开展评估、审价等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入账并计入项目承办主体的资产清单,产权归项目承办主体所有。
第六条 项目承办主体负责项目资产的使用、保管、维护、维修等工作,建立资产台账,记录资产的数量、状态和使用情况等。县商务局督促项目承办主体做好定期盘点、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处理,对项目承办主体无法实施的项目要及时收回并处置相关资金或资产。
第七条 承办主体负责项目资产的处置,对需处置的资产,需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照相关资产处置流程及时清理、注销,县商务局进行相应的登记和备案。
第八条 项目资产在项目开始5年内,不得转让、出售或用作其他用途,即在2027年12月前,需保持运营状态,如有特殊情况,报县商务局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新修订印发资产管理制度,本制度自动失效,由固阳县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