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固阳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 乡村振兴局关于开展2023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申报工作的通知》(内商流通字〔2023〕177号)、《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内商流通字〔2023〕804号)和《县域商业建设指南》等文件要求,理顺项目监管流程,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责任,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日常监督是固阳县商务局主导,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按分工配合,对本辖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建设、运营和资金使用行为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2023年固阳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及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总体方案、重要政策进行研究,同时督促县商务局在政府网站专栏公开日常监管情况。
第四条 县商务局建立并管理日常监督工作台账,主动引入纪检、审计等部门参与日常监管,同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和监督工作,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日常监管,日常监管结果作为项目资金拨付主要依据。
第五条 县商务局通过实地考察、电话、微信、视频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办主体在建设运营过程中涉及的重要建设内容及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明确指出,提出整改要求并限期整改,及时“回头看”,督促指导承办主体加快资金拨付和项目建设进度。
第六条 承办主体严格按照县域商业体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开展建设,履行相关手续,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检查,认真按要求落实整改意见,按限期整改期限向县商务局报送整改情况。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新修订印发日常监督制度,本制度自动失效,由固阳县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