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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固阳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其执法依据、职能、机构编制方案等有关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经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告。”对全县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清理审核和依法确认,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和本级政府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二、主体清理确认范围
全县各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包括:具有法定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三、主体清理确认结果
截至目前,全县现有行政执法主体38个。其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30个;由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职能执法机构8个。
四、主体清理重要意义
依法确认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作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
政策原文:关于公布固阳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