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固阳县固废砂石土料公共平台处置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15日   作者:固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固阳县政府    【字体: 】   阅读:

固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固阳县固废砂石土料公共平台处置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现将《固阳县固废砂石土料公共平台处置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固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固阳县固废砂石土料公共平台处置方案(试行)

 

为加强采矿废石、弃土、弃渣及工程建设施工、生态修复治理等产生的可利用余弃砂石土的统一管理,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消除石料堆放、弃土弃渣等产生的环境污染、安全隐患问题,按照十五部委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4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3〕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遵循余弃砂石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利用和公开、有偿、合理处置的原则,实现项目推进、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经济增收的有机统一。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余弃砂石料的综合利用,支持开展以余弃砂石土为原辅材料的产品研发、生产、经营活动。今后县内凡是采矿产生的废石、弃土、弃渣及工程建设施工、生态修复治理等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余弃砂石料,均按本方案处置。

二、处置主体及范围

通过公共交易平台处置砂石土料包括采选矿、工程建设、河道清淤、生态修复治理剩余的砂石土,有社会经济再次利用价值的砂石土料。

采选矿废石是指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过程中产生的废石,且不再用于该矿山井巷填充、修复治理及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堆置占用土地资源的剩余废砂石土料(包括选矿废渣、尾矿再利用资源)。

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是指依法批准或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包含但不限于废弃矿山治理、地质灾害治理、土地平整、河道清淤等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动用砂石土的,除项目建设本身自用外(自用是指仅用于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工程等所需的砂石土资源量)的剩余砂石土。

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砂石土是指按照批准的治理措施和范围内,生态治理中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而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河湖清淤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以及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治理主体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项目工程建设,确有剩余的,由政府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对外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统一基础信息

由县政府责成管理部门(依管理职能分别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应急管理、工科、项目建设主管单位),组织调查核实对采选矿、工程建设、生态修复治理原地遗留剩余的砂石土进行摸底,摸清土石料的平面分布、坐标、类别和估算数量。

(二)统一规划,循序推进

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要以国土空间规划、河道采砂规划、生态功能区划为依据,综合运用第三次土地调查、生态红线划定、自然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国土空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河道采砂规划等成果,科学制定剩余砂石土料平台出让实施计划,建立图表出让项目库,按计划、分类别、逐批次开展出让工作。

(三)统一交易平台

由县政府责成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和水务局),利用市(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土石料进行公开挂牌处置。以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投入,根据修复工程实际投资确定一定比例给予补贴。交易平台要建立土石料交易专门账户,管理好交易资金,收支两条线。

(四)统一监管平台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县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工科、项目建设主管单位(住建、交通等)、属地镇政府等统一监管,要本着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基本原则,完善监督机制和管理制度;土石料出让、销售、拉运必须建立监督机制,明确监管措施,必须有职能部门监管,建立监管平台,堆料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安装全天候监控等设备,选择专门GPS定位车辆,在报备规定时间、指定目的地拉运。要采取人员与技术结合的方式,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监管;严禁私拉偷运,一经发现,追究其法律责任;规范土石料招投标工作,避免出现囤积土石料现象,扰乱砂石料市场。

四、工作流程

(一)调查移交

可利用砂石土资源的无合法责任主体的,由属地镇政府进行调查、登记;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监督项目施工方在项目结束前一个月或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属地镇政府进行移交,由牵头部门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确认存储情况,暂不移交处置的,施工方(项目部)要及时向属地镇政府、工业园区作出说明并限期移交;生产矿山因采矿形成的废石场、排土场,由县自然资源局对剩余砂石土进行调查、登记;选矿厂及其他工业企业废渣料,由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固阳县分局进行核查、登记;涉及河道及河道管理红线内的砂石土,由县水务局进行调查、登记;铁矿尾矿库可再开发利用的尾矿料,由县应急管理局进行调查、登记。

砂石土可再利用资源,由牵头部门建立台账并及时依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其中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统一移交县水务局,其他移交县自然资源局,由牵头部门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分别建立出让资源基础图表项目信息库。

(二)出让申请

完成调查登记列入信息库的,一是由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根据总的市场需求,分别进行统筹规划,制定具体出让计划;二是由企业或个人提出具体砂石土料出让申请,经主管部门核实后,由牵头部门列入出让计划名录;三是实施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和河道治理的项目,涉及剩余砂石土料需处置的,由治理企业向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项目审批

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和其他治理项目需立项批准。县政府责成牵头部门做好治理项目审批准备工作,由县自然资源、水务部门组织对项目初审,集体讨论同意后,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相应的治理方案、砂土石综合利用方案和经济社会效益及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县发改委批复立项。

将治理项目与实施利用项目分开实施,项目治理剩余可利用砂石土和其他固废砂石土资源,全部报县政府研究批准后,统一上公共交易平台进行出让处置。

(四)价格评估

由牵头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需进行有偿处置的资源进行评估(出让底价),并出具评估结果报告。

(五)平台出让

完成资料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复出让,涉及无主矿山治理的项目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由牵头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代理公司制定公开出让方案,方案中需明确具体项目、位置、弃土弃渣方量、处置期限、有偿化处置价格(底价)、清运后场地生态恢复治理验收等内容,按程序发布公告、组织出让工作。原则上3个月内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处置。

生产矿山持续产生的采矿废石的,明确出让时间段(一般2年),以出让时段预估正常产出量和出让确定单价乘积作为出让成交结果,一次性交纳出让价款;按出让期间最终产出销售处置量,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依据平台出让确认单价,每年年底进行核算。历史遗留的砂石土料,按现状堆或集中区域范围为单位进行估算后出让。当砂石土量少于1万立方米时,可按评估价简化程序(不需立项、编制评审方案),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县政府研究。治理项目、采矿矿山所得砂石土料不得进行深加工,只能以项目治理和其他矿产品加工筛选废料形式原始状态集中排放,用于政府出让。

(六)签订合同

受让人按规定与县自然资源局或县水务局签订出让协议。

(七)综合处置

受让人应按照出让协议内容,依法依规开展固废弃渣综合利用的生产经营活动,固阳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生产经营过程涉及的道路交通、供电设施、用地、青苗补偿等问题。已正式移交并经平台处置的,原责任单位不再承担土地占用费及生态恢复治理义务。

(八)验收审计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尾矿资源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的竞得者,应预留恢复治理资金,保障加工利用结束后相关场地的恢复治理;也可由主管部门依法确定三方治理机构,主管部门、竞得人、治理机构签订三方治理监管协议,由竞得人向治理机构支付治理费用,治理机构负责资源利用后的恢复治理验收义务。平台处置资源清运完毕并完成场地治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验收。有补助性政策的治理工程,在工程完工后,由治理企业组织编制工程结算,项目通过验后,向县审计部门申请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五、处置收益分配

为确保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出让收益金分配明确如下:

1.销售收益优先用于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相关地区、部门的工作经费实报实销。

2.工作经费包括排查登记、测绘计量、评估、编制报告、出让、监管等费用。

3.上述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负责,在砂石处置收入款中列支,剩余资金全部用于全县生态修复工作。

六、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局和水务局牵头,负责制定砂石土料具体平台处置方案,据实核定存量和新产生的砂石土料数量,提出项目区内自用土石方数量和可外销的土石方数量计划,按照已建立的砂石土料项目库,按计划、分类别、逐批次对可利用出让的砂石土料,经有关部门论证审定并实施。各镇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上下联动,强化责任和措施,形成工作合力。根据实际需要各司其职,建立健全办事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操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和责任事项,做好处置前、中、后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依法有效利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建设、采选矿山生产实施过程中新产生及存量的土石料。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采矿矿山剩余砂石土调查、登记;负责统筹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等砂石土有偿化出让处置工作;负责采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监管和验收,依法查处非法采矿行为和未经处置违法买卖砂石土行为,督促后期复垦复绿义务,负责土地复垦治理验收;负责办理项目临时用地等手续。

县水务局:负责河道及湖泊管理红线内的砂石土调查、登记;负责河道及湖泊管理范围内的砂石土有偿化出让处置工作;审查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处置前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指导督促按方案实施各项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负责河道及湖泊管理范围内的治理验收工作。

县委政法委:负责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审查批复。

各镇政府:负责调查、登记辖区内历来无合法责任主体的废砂石土、渣堆等,配合其他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其他砂石土资源的调查登记;督促项目部及时移交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协调解决相关矛盾纠纷,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协助竞得人办理相关手续,履行后期复垦复绿义务。

县发改委:负责清查发改部门立项批复的砂石土利用加工项目立项手续;审查涉及新建固废资源的治理和综合利用项目的立项申请材料并办理立项手续。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固阳县分局:负责选矿厂及其他工业企业废渣料核查、登记;负责采矿废石、剩余砂石土存储、转运及处理过程中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项目相关环保手续的办理。

县应急局:负责尾矿库调查、登记,负责回采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管等工作;负责项目涉及安全生产相关手续的办理。

住建、交通等部门:负责各自主管项目工程产生废砂石土料的调查、监管、登记、移交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构成涉嫌非法采矿罪、非法收购矿产品、非法占地、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等刑事案件,进行查处,依法追究涉案人员法律责任;严厉制止打击非法阻拦、破坏砂石土资源加工运输等的违法行为。

县工科局:负责清查工科局立项批复的砂石土利用加工项目备案手续和建设情况;负责办理技改砂石土利用加工项目立项备案。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砂石土加工利用项目企业的登记、注册,配合项目牵头部门做好职能范围内的监管工作。

县林草局:负责尾矿资源、采矿废石和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占用林草地资源的监督,查处破坏林草地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好使用林草地审核审批的管理。

、其他事项

在本方案印发前,已立项的固废加工利用项目,限期6个月内补办全部相关手续,并有合法加工固废石料资源的予以保留,其他全部清退;在本方案印发前,已加工筛选的砂石料资源,全部停止运输交易并列入公共交易平台处置,并给予评估补偿适当加工成本,本方案印发后未经平台处置私自加工销售的,依法进行处罚处理。

、附则

本方案具体解释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水务局负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之前县级文件、方案内容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如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执行。



政策解读:关于《固阳县固废砂石土料公共平台处置方案(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