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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固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金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固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固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固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相衔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健全固阳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固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时固阳县开展的灾害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固阳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应急局、县发改委、县工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县统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林草局、县卫健委、县红十字会、县融媒体中心、武警固阳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中国移动固阳分公司、中国联通固阳分公司、中国电信固阳分公司、金山经济开发区、各镇组成。
2.2固阳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与各镇、各成员单位及涉灾部门和单位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固阳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担任,24小时值班电话:0472-8113344。
2.3专家组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依托市应急专家库专家,对固阳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固阳县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气象、自然资源、水务、交通、农牧、林草、各镇、金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灾情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组织会商,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会商研判,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通知县发改委和各镇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要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和县政府报告。
(6)依法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镇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灾情信息,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各镇应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向县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1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在1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全县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林木植被大面积损毁等损失严重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各镇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
4.1.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镇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执行灾 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于每天上午9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 县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根据需要及时报告。灾情稳定后,各镇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 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 核、汇总灾情数据,并报市应急管理局。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镇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向县应急管理局报送信息。
4.1.3 对干旱灾害,各镇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 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周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各镇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县政府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县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单位灾情数据口径一致。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方式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以下分级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1.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中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Ⅰ级响应(见附件1):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5%以上;
(5)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会商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报县委、县政府决定。必要时,县委、县政府可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固阳县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相关涉灾部门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派出由有关部门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县应急管理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受灾地区需求。相关成员单位共享信息,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会同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核查,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县发改委按相关政策规定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上级预算内投资。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委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必要时,申请上级救灾物资支持。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迅速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和受灾镇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镇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红十字会协助做好现场应急救护工作。县民政局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县教育局、县妇联协助做好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妇女儿童安置服务等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县公安局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发改委、县农牧局、县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县市场监管局加强市场秩序监管,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县发改委、县工信和科技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县教育局指导受灾地区尽快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有关部门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城镇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务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发改委指导监管范围内的电力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县交通局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固阳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县红十字会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指导各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融媒体中心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指导受灾镇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害损失情况。
(13)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上报。
5.2.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Ⅱ级响应(见附件1):
(1)死亡和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3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
(5)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会商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报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成员单位、相关涉灾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派出由有关部门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县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组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镇申请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县发改委按相关政策规定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上级预算内投资。
(6)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委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必要时,申请上级救灾物资支持。交通运输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7)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迅速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根据县有关部门单位和受灾镇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镇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8)县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有关单位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9)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指导受灾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有关部门单位协调组织应急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0)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和地区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融媒体中心按照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11)灾情稳定后,受灾镇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委办公室。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查并按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害损失情况。
(12)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上报。
5.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重伤3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50人以上、3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100间或3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5)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会商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副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实际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成员单位、相关涉灾部门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受灾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况派出由有关部门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镇申请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县发改委按相关政策规定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上级预算内投资。
(6)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委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7)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迅速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有关单位根据县有关部门单位和受灾镇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镇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8)县卫健委指导受灾镇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有关单位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9)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应急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指导受灾镇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10)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镇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1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75人以上、15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或15户以上、100间或3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会商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县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相关涉灾部门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协助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镇申请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县发改委按相关政策规定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上级预算内投资。
(6)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委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7)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迅速调派救援队伍投入救灾,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有关单位根据县有关部门单位和受灾镇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镇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8)县卫健委指导受灾镇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9)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应急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0)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者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固阳县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县减灾委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研判,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固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当启动三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启动固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向相关镇和成员单位通报。各镇根据实际启动的应急响应情况应当及时上报县减灾委办公室,各成员采取的处置情况也应当及时报告。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固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减灾委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要指导受灾镇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根据受灾镇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视情对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巨灾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对启动固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镇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 根据受灾镇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应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受灾地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6.2.7 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1 受灾镇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县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抓好落实。
6.3.2 县应急管理局应当于每年9月份开始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的调查、统计、评估,核实需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于10月底前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县应急管理局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受灾镇上报的需救助人员情况进行核查、汇总、评估。
6.3.3 根据受灾镇的资金申请以及全县需救助人员规模,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向上级申请冬春救助资金。
6.3.4 上级冬春救助资金下达后,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核定补助额,及时下达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6.3.5 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县发改委等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视情调拨县本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1.1 县委、县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根据灾情和实际需要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县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单位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受灾镇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县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上级预算内投资。
7.1.4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1.5 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发展城镇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
7.2.1 县、镇、村(社区)应当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储备一定数量救灾物资。要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的需要。
7.2.2 县政府应当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加强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提升救灾物资应急调运水平。
7.2.4 严格执行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按照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1 各电信公司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组织开展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
7.3.2 加强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应用,根据有关工作部署,推进基于应急宽带北斗卫星网和战备应急短波网等建设、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县委、县政府有关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1 各镇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委、县政府应当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镇、村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县委、县政府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县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半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发挥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保、交通运输、水务、农牧、商务、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覆盖县、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医疗卫生保障
7.6.1 县卫生健康委加强县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受灾镇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7.6.2 县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及时为受灾镇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支持。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力量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7.7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7.1 交通运输部门单位应当保障救灾人员、物资装备和受灾人员优先运输,保障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优先、免费通行。交通设施受损时,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7.2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可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受灾镇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救灾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7.7.3 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7.8.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民间救援队有序参与。
7.8.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8.3 推广应用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充分发挥平台效能。
7.8.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党委和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9.1 通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发挥排查统计数据作用。完善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2 县气象局做好全县极端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各涉灾部门单位通过系统及时向各级责任人和社会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预报预警信息直达基层一线。
7.9.3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灾区地理资料、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为灾情研判等提供支撑。
7.9.4县水务局及时提供全县雨量、水文监测数据,灾害发生后及时开展水文测报及水旱灾害调查工作。
7.10.1 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7.10.2 组织开展对县、镇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半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各部门单位应当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1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县应急管理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应急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各镇和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本预案修订本部门单位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8.3.4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调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5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参照情形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自然灾害救助响应启动条件
附件2.固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3.固阳县相关单位人员联系电话表
响应等级 | 死亡/重伤 人数(人) |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人) | 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数量 | 因旱灾生活困难人数占农牧业总人数比例 | 其他情况 | |
间数 | 户数 | |||||
一 | 死亡 ≥3 | ≥1500 | ≥1000 | ≥300 | ≥25% | 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
二 | 死亡1~3 | 300~1500 | 300~1000 | 100~300 | 20%~25% | 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
三 | 重伤 ≥3 | 150~300 | 100~300 | 30~100 | 15%~20% | 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
四 | 重伤 1~3 | 75~150 | 50~100 | 15~ 30 | 10%~15% | 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
备注 | 本表格所有关于数量区间的表述,包含此区间的最小数,不含此区间的最大数。
|
序号 | 单位 | 科室 | 值班电话 |
1 | 县政府办公室 | 办公室 | 0472-8112345 |
2 | 宣传部 | 办公室 | 0472-8116464 |
3 | 纪委监委 | 办公室 | 0472-8122633 |
4 | 统战部 | 办公室 | 0472-8112670 |
5 | 金山镇人民政府 | 办公室 | 0472-8112767 |
6 | 下湿壕镇人民政府 | 办公室 | 0472-8267177 |
7 | 银号镇人民政府 | 办公室 | 0472-8262055 |
8 | 怀朔镇人民政府 | 办公室 | 0472-8260015 |
9 | 兴顺西镇人民政府 | 办公室 | 0472-8270013 |
10 | 西斗铺镇人民政府 | 办公室 | 0472-8280055 |
11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办公室 | 0472-6110709 |
12 | 工业和科技局 | 办公室 | 0472-8112235 |
13 | 财政局 | 办公室 | 0472-8112317 |
14 | 公安局 | 办公室 | 0472-8122325 |
15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办公室 | 0472-8112420 |
16 | 交通运输局 | 办公室 | 0472-8112420 |
17 | 自然资源局 | 办公室 | 0472-8112488 |
18 | 农牧局 | 办公室 | 0472-2877717 |
19 | 林业和草原局 | 办公室 | 0472-8112033 |
20 | 水务局 | 办公室 | 0472-8118291 |
21 | 卫健委 | 办公室 | 0472-8127606 |
22 | 生态环境局固阳分局 | 办公室 | 0472-6111021 |
23 | 应急管理局 | 办公室 | 0472-8113344 |
24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公室 | 0472-2785897 |
25 | 文体旅游广电局 | 办公室 | 0472-8112195 |
26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公室 | 0472-6110833 |
27 | 民政局 | 社会救助 | 0472-6947992 |
综合服务中心 | 0472-6947789 | ||
28 | 教育局 | 办公室 | 0472-8120106 |
29 | 气象局 | 办公室 | 0472-8112384 |
30 | 总工会 | 办公室 | 0472-8112229 |
31 | 固阳供电公司 | 生产室 | 0472-8126122 |
32 | 固阳县交管大队 | 办公室 | 0472-8113711 |
33 | 固阳县人武部 | 办公室 | 0472-6947300 |
34 | 固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 大队长 | 0472-6110903 |
35 | 固阳县移动分公司 | 办公室 | 13500626808 |
36 | 固阳县联通分公司 | 办公室 | 0472-8113666 |
37 | 固阳县电信分公司 | 办公室 | 0472-6947016 |
38 | 固阳县融媒体中心 | 办公室 | 0472-2877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