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01日   作者:政府办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固阳县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编制《固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政府信息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网址:www.guyang.gov.cn)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应公开尽公开。 

      (二)公开形式

        1.固阳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为www.guyang.gov.cn

        2.固阳县政务服务大厅:地址固阳县阿拉塔大街和支农路交叉路口东150米,联系电话0472-8127812。

        3.固阳县档案馆:固阳县金山镇新区惠和路金山镇政府北500米2楼206室,联系电话0472-8112326

        4.固阳县图书馆:固阳县新区金山镇政府西500米,开馆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13947269459

       (三)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固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调研股

办公地址:包头市固阳县政府大院408室

工作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472-8113386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固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调研股

        办公地址:固阳县政府大院408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2:00,14:30—17:00;

        受理机构联系电话:8113386

        邮政编码:014200

     (二)申请形式

       向本机关提出获取信息申请,请填写《固阳县依申请公开提交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下载。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www.guyang.gov.cn;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0472-8112345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书面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予以答复。如确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要件不完备、不准确、难以确定具体信息内容的,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具体答复方式如下: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关于信息处理费的收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改委  政务服务局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2021〕785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监督与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