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包环罚150222〔2022〕028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包头市弘望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居民身份证号):93150222ma0q2r523u
地址:怀朔镇下瓦窑壕村
法定代表人:贺永军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了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包头市弘望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有以下证据等为凭:
1、有2022年2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2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2、有包头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2月25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包环责改字150222〔2022〕5020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3、有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包环罚听告150222〔2022〕02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并于2022年2月25日送达至你单位。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2月2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包环罚听告150222〔2022〕028号)以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内容(处罚款贰万元¥2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号,缴款前请联系财务(电话:6111028)了解具体缴款方式。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包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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