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包环罚150222〔2022〕02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包头市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居民身份证号):911502227761180652
地址:固阳县大庙乡刘三沟村
法定代表人:张世厝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了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包头市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项目未办理环评报告及相关审批手续及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有以下证据等为凭:
1、有2022年4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4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2、有包头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4月14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包环责改字150222〔2022〕1005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3、有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及评估报告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包环罚听告150222〔2022〕0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并于2022年7月1日送达至你单位。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7月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包环罚听告150222〔2022〕021号)以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编制环评报告书项目的主体工程已开始建设,但未开始安装设备处总投资额2%以上,不足3%”。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处总投资额的2%罚款,叁万玖仟伍佰玖拾柒元¥,39597.0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号,缴款前请联系财务(电话:6111028)了解具体缴款方式。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包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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