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对应职责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 社 会 |
特 定 群 体 | ||||||||||
| 机构信息 | 机构概况 | 机构名称、职能、地址、办公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固阳县统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及时更新发布 | ||
| 领导简介 | 姓名、职务、工作分工、简历、照片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固阳县统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及时更新发布 | |||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法规 | 年度公开 | 固阳县统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 | 办公室 | 及时更新发布 | |
| 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法规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固阳县统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 | 办公室 | 及时更新发布 | |||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 |
行政法规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固阳县统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 | 办公室 | 及时更新发布 | |
| 政策解读 | 可以公开的与统计相关的政策文件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 |
行政法规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固阳县统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 | 办公室 | 及时更新发布 | ||
| 财政信息 | 部门预决算 | 固阳县统计局年度预决算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固阳县统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 | 综合股 | 及时更新发布 | |
| 本级预决算 | 固阳县统计局(本级)年度预决算信息 | |||||||||||||
注:公开依据、条款内容、依据效力位阶、事项类别、对应职责内部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