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我县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仪服务,促进全县殡葬事业文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包头市殡葬管理条例》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殡仪馆建成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殡葬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建设惠民、绿色、文明殡葬。以绿色殡葬、生态殡葬、惠民殡葬为方向,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目标
按照“以人为本、政府主导、逐步实施、稳步推进”的总体思路,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改革土葬,稳步推行火葬。加强殡葬行业监管,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完善殡葬服务体系,落实殡葬惠民政策,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倡导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促进全县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殡仪服务网络,使“厚养薄葬”的观念深入人心。
三、工作任务
(一)划定火葬区范围。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1991年10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4号令《内蒙古自治区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规定:划定金山镇、下湿壕镇、银号镇为火葬区,怀朔镇、兴顺西镇、西斗铺镇划为土葬改革区,鼓励火葬。
(二)加强城区殡葬秩序整治。为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维护县城公共秩序,规范城区治丧行为,倡导科学、文明的治丧方式。殡仪馆运行后不得在金山镇城区内户外搭灵棚、设灵堂;不得吹奏或者高声播放祭祀乐曲;不得在街道、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叫夜、抛撒纸钱。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整治散埋乱葬。禁止在“三沿七区”(沿国省道、县乡公路,沿村庄周边沿河流、水库岸边,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旅游风景名胜区、集中住宅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工业园区)内建造坟墓,死亡人员的遗骸、骨灰不得在上述区域内安葬,需按要求放置于公墓,不得散埋乱葬。
(四)规范丧事活动程序。固阳县区域内的人员(含外来人员、意外去世人员)死亡后,其家属(遗体管理义务人)及医院、交警队、公安局、村委会(社区)、小区物业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县民政局殡葬服务中心接运遗体。火葬区内各医疗机构要与殡葬管理部门加强联系,相互配合,确保在医疗机构死亡的人员按规定进行安葬。在火葬区内死亡人员,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一律实行火葬。未经市民政部门批准,禁止遗体外运,运送遗体应当使用殡葬专用车。
(五)落实殡葬惠民政策。凡在本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固阳县殡仪馆办理殡葬服务的,殡葬四项基本服务:遗体接运、遗体存放(3天)、遗体火化、骨灰寄存(3年)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
(六)加快建设公益性公墓。各镇要按照规模适度、公益惠民的原则,科学规划建设公益性节地生态公墓,每个镇建成1处公益性节地生态公墓。根据人口居住实际,鼓励村或相邻多村联建等方式建设村级公益性节地生态公墓。
(七)大力倡导移风易俗。大力提倡文明、简朴、节约办丧事,反对搞封建迷信和铺张浪费。在清明、中元等祭祀活动中,大力倡导和鼓励群众采取植树、献花、奠酒等形式进行祭祀,革除烧花圈、烧纸等陈规陋俗,树立遵纪守法、文明祭祀的社会新风尚。
(八)加强重点事项管理。根据各类殡葬服务机构性质和特点,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风险防范,分类施策,加强管理。一是殡葬服务机构要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与丧属签订服务合同,出具合法结算票据,保证中低价位殡葬服务用品足量提供,严禁诱导、捆绑、强制消费。二是对于直接接触遗体的殡葬服务机构,要重点加强对遗体处置和相关证件审核的监管,避免接收来源不明遗体、轻率或错误火化遗体,严禁虚开、倒卖火化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规范公墓管理,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公墓依法予以取缔,对违规改扩建等行为予以纠正。禁止建造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禁止非法出售(租)、转让(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禁止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对外销售。四是加强公墓价格管理,对公益性公墓实行政府定价,指导规范经营性公墓定价行为,对价格明显偏高的,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特别是对经营、管理公墓的事业单位,要加强成本监审,合理核定墓位价格,带头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不得以风水位置,高档石材等为卖点虚高定价。五是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社会殡仪服务机构、殡葬服务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查处虚假宣传、以次充好、强制消费、价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六是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九)坚决整治殡葬领域腐败问题乱象。健全完善殡葬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遗体处置、安葬服务等服务标准,通过自查和设立专门的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共同打击殡葬领域的腐败行为,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针对殡葬领域从业者、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专题活动,通过案例分析、法规学习、主题讲座等形式,深刻认识到殡葬领域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担当,从思想根源上抵制腐败行为,推动殡葬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动互动。组织部要及时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宣传部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加强对殡葬事业发展的规划,建立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殡葬设施建设支持力度,要依法制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公安局要加强对本部门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的管理,依法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私自改装车辆运输遗体的行为。民政局要牵头做好殡葬管理政策标准制定、殡葬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殡葬设施审批监管等工作。财政局要保障落实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所需的资金,合理核拨殡葬事业单位运营管理经费和殡葬事业发展经费。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要依法保障纳入规划的殡葬设施用地需求,纠正和查处违法占地建设公墓,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和草地建坟等行为。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向民政局殡葬管理部门通报在医院死亡人员的有关情况,及时与殡仪馆办理遗体交接手续;指导殡仪馆和殡仪车辆的消杀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依法查处殡葬行业不正当竞争及垄断行为,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法行为,查处殡葬乱收费等行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以及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
(二)发挥基层组织监督作用。各镇各社区各村组织对在自己所辖范围内死亡的人员,属于火葬区内的,一经发现,第一时间告知丧属死亡安葬程序,不得散埋乱葬,不得出现在城区内搭灵棚、设灵堂,吹奏哀乐等扰民行为。
(三)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党员、干部要严格落实中央和自治区要求,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和生态安葬,带头实施文明低碳祭扫,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逐步形成党员和干部带头、广大群众参与、全社会共同推动的殡葬改革良好局面,进一步推动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深入宣传殡葬改革相关政策,宣传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的殡葬习俗和文化。以清明节、中元节、寒衣节等重要祭祀节日为契机,广泛开展殡葬宣传进单位、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引导群众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大力倡导绿色、健康、和谐的殡葬新风尚。